因故損毀他人東西,已於警察局合解,一些時日後,他方以合解只有損毀部份,又提起毀謗防礙名譽等罪名,但合解書有載明不得提起任何追訴,請問罪名會成立嗎?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和解書當初所約定的和解內容僅及於毀損的損害賠償及對損毀的刑事告訴部分表示不追訴,對於事後的毀謗或公然侮辱的民事損害賠償及告訴並未進行討論,即便該和解書中有不得在提起刑事告訴一詞,解釋上也僅及於該和解標的事件不提起刑事訴訟而已。
對方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且即便和解書範圍及於後面的毀謗行為,提起告訴只是契約的違約,還是可能會起訴的,也不至於構成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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