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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遭裁罰

  • Is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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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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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管委會因部分區權人於公共空間(例逃生梯間)置放私人物品,遭建管處裁罰4~20萬元,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想請問管委會能否向該部分區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公共基金屬於全體區權人,因部分區權人違法卻要全體區權人負擔實屬不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源基礎、判例或判決?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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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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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795號
  • 1.要找判例判決,可到司法院網站去查詢

    2.或是委任律師提出訴訟,律師會幫你搞定相關法律依據,畢竟如果沒判例判決可參考時,就會需要律師去幫你找可能的法律依據,打贏官司

    3.法律依據建議可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以及建築消防法令中去找

  • 我是胡志彬律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留言或撥打手機0963470881
  • Is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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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8 08:40 
  • 文章人氣: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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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沒有誠意回答問題就不用回答廢話了,看起來就是把問題推回給當事人,連最正常的案件討論都不願意說明,即使想委任也不考慮這種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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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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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社區規約有約定公共區域不得置放私人物品,而本件處罰若確實是因私人物品堆放於公共區域導致管委會受罰,則管委會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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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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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9條的規定,處罰的是行為人,所以跟管委會、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無涉,理應不會發生管委會因此遭裁罰,必須由公基金負擔的問題,請詳述事件經過,或是提供裁罰書,以利分析。

    2、考量部分諮詢人的事件陳述在法律未必完整精確,所以本網站的諮詢條款第1條已經明文告知,律師是根據當事人的發問內容提供建議或意見,並非承諾訴訟結果,故而律師在未能精確掌握事件經過之情形,告知可以前往司法院網站搜尋相關判決,並告知相關法規,仍屬合理之建議。

    3、本平台大部分的律師都是基於熱誠來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縱使回覆未符合諮詢人之要求,可透過客訴或是提他適當方式提供寶貴建議,以維持平台運作,在此,感謝各位律師、非律師會員之支持。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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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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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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