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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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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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年25歲,有正常生活與工作..
一問:上禮拜用手機通訊軟體跟一名少女約定用2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要約之前只知道對方已經高1,放暑假要升高2..沒有特地去確認她年紀,完成性交易就無聯絡。
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對方家長發現,所以這禮拜小弟被帶至警局做完筆錄了..
筆錄過程中,警方有說對方有說她自己願意的,沒有受到任何強迫,找我去做個筆錄後,就讓我回家,要我等地檢署的通知。
過程中我有詢問警方是否需要請律師,警方回答說我沒有任何前科,這種案件送上去頂多只是罰錢了事,叫我等傳票到在去地檢署說明,看檢察官怎麼說。
二問:警方也有要求看我臉書,有發現到我5月也跟一名少女有用1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見面的時候也無確認對方幾歲,而且對方有抽菸而且行為舉止跟口氣都有點不良少女的感覺
警方做了第二次筆錄,並表示第二份筆錄是讓我以自首的方式來做,想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這種情況有需要請律師嗎?
小弟我真的知道自己做錯了,之後就算去地檢署,也沒有想說謊,會認錯,只是很擔心父母親沒辦法承受..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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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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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依您陳述之事實,第一位少女應該是14歲以上,如果已經滿16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6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位少女情形同前,但如果未滿14歲,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最少都要判3年,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雖得減輕,但不多。
3. 這二件在法律上應該屬數罪併罰,翻成白話,就是要判二條罪,刑期加起來。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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