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太太日前與二房東租了個小店面,
合約時間為一年,
目前才半年他以大房東不續他租為由,
只能租到九月,
因此我們必須結束營業,
但與他提及合約書上寫的違約賠償一個月,
他卻說沒有這回事,
還傳訊要我們在三日內立即搬離,
店內生財器具哪是短時間即可撤離,
他便提出超過時間則需抵扣超時的租金及電費,
目前的損失讓我們無力在應付其他支出,
很氣不過,
訴訟又會花費很常的時間及金錢,
難道法律真的是保障有錢人,跟這種無賴的東西嗎?
請問有人能協助嗎?
您好!
您有權利依約使用至租約到期,至少也可使用至九月大房東趕人為止,然後依約向二房東要違約金,這是法律給您的保障。對方所提根本無理由,無需理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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