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債務糾紛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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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3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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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借款債權時效是15年。 民法第129條以下有時效中斷及計算之規定,要視您個案事實細節才能分析。 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債務人則可以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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