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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退金排除繼承事

  • 屁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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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5 10:19 
  • 文章人氣: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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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大律師疑義如下 :

    某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依新制該退休金應由其繼承人請領之,惟勞保局認定該勞工尚有第二順繼承人尾死亡,自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但第五順位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排除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下稱本法 ) 第27條第2項規定排除之,但主管機關亦以民法第1145條需勞工有意思表示為前提,今如第五順位繼承人取得該勞工生前預立之遺囑,其中如有明確提及合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事由,而依本法上開法條規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 取得請領資格時,試問,該第五順位繼承人應以法第1146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出 [ 排除繼承侵害 ],抑或提起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為訴訟標的 ? 是當以何者為訴訟標的提起本案訴訟較為適當 ?

     

    值得一提的是,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自始未知悉有此一事件,即不知系爭勞工之死亡事實,自亦未主張其有繼承權,僅係主管機關依規辦事,不肯由第五順位繼承人請領系爭退休金矣。

     

    又或,得否直接將該遺囑逕送勞保局轉送行政法院裁定或判決,還是必須經由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送交民事判決於行政法院 ?

     

    望專業律師協助解惑,感德無盡。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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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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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勞工保險局以『尚有第二順位遺屬即父母』存在且『不具備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根據,否決第五順位即兄弟姊妹的請領資格。

    若第五順位的遺屬有收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係尋求行政程序救濟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舉證上,就要設法證明第二順位遺屬已經喪失繼承權,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二項規定,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由其他遺屬即第五順位遺屬請領之。

    兩則判決供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437號判決。

    法律分析仰賴詳閱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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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俊吉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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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11 23:58 最後編輯日期:107-12-1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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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事涉前順位請領人的權利,勞保局當然不可能讓後順位直接領取。若對勞保局處分有爭執,可提起行政爭訟來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並決定後順位是否有權請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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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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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12 00:21 最後編輯日期:107-12-1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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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事涉前順位請領人的權利,勞保局當然不可能讓後順位直接領取。若對勞保局處分有爭執,可提起行政爭訟來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並決定後順位是否有權請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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