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被侵佔,久了土地的所有權會變成侵佔者的了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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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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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照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文必須是站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且為和平佔有,只要您有具有土地所有權,並依法登記,對方係無法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雖然不能為所有權人,但佔有人可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的請求權。
2. 雖然對方可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者,不過僅是有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仍不得以此來對抗土地所有人,但對方一旦順利登記為地上權人,即可用以於對抗您所提出之所有物返還的請求權,並且拒絕將土地返還予你。因此建議在對方登記為地上權人前,盡快提出所有物返回之要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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