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 > 被告違反著作權

被告違反著作權

  • 炫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6 17:10 
  • 文章人氣:825
  • 個人積分:2
  • 我有一家果汁店  最近被告違反著作權  告我的也是賣果汁的  他告我抄襲他menu 的大標題  我的標題寫著鮮果汁  鮮果牛奶  鮮果多多  鮮果特調  鮮果XX 之類的  因為他的果汁店  店名叫做鮮果XX  所以他認為我的鮮果特調是抄襲他的  我的特調也是水果加其他飲品  所以我就取名為鮮果特調  我不認為我有錯  因為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鮮果就代表新鮮水果  外面的果汁店大多都是鮮果XX之類的  所以我認為鮮果是通用詞  他用了一個通用詞來當店名  就可以去告我用鮮果特調是違反著作權  這樣的我真的是違反嗎?  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釋一下吧!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6 19:47 
  • 文章人氣:195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3914 號 刑事判決要旨:「(一)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本案被告等與告訴人所出版之辭典,不僅編排上有所差異,且對容易誤解部首文字之選取尚有不同,足見二者在客觀表達上並非相同。至於雙方之著作就文字之選擇與編輯順序之所以雷同,純係使用相同之檢索原理所致。況告訴人所使用之檢索原理,早在其字典出版之前即已為日本辭典沿用多年,故倘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曾接觸告訴人之著作並進而抄襲其作品,實難據以認定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二)再者,著作權法所稱之原創性,僅係非抄襲自他人而為獨立創作即可,至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具備新穎性,要非所問。蓋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偶有雷同或近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亦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您的狀況不可能只是都有鮮果XX對方就主張抄襲,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6 22:32 
  • 文章人氣:181
  • 個人積分:10196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本件依據您的描述,應不至於有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6 23:24 
  • 文章人氣:206
  • 個人積分:9709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本件依據您的描述並未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張源傑 (張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7 15:40 
  • 文章人氣:200
  • 個人積分:46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228號
  • 您好:

    關於  台端經營商號之菜單涉嫌侵犯他商號著作權一事,本所表示意見如下:

     

    一、著作權取得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對造以著作權方式主張商標著作權時毋須登記,於創作鮮果XX時,立即取得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但是,必非所有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原創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創作高度需由法官於個案判斷認定之。創作性並不必高達前無古人之程度 ,依社會通念,著作與先前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變化,得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及自由創作空間為已足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

     

    三、標語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謂標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標語依實務見解認為:「店名如僅為簡短的名詞或標語,應非屬著作,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標語或通用名詞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網路購物』及『及時通』之用語若不具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查「鮮果」二字,依照實務見解,十分簡短的字語,並無著作之內涵及表達方式,僅屬於標語之一種,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

    「全家就是你家!」、「麥當勞都是為你!」、「有seven - eleven真好!」這些耳熟能詳的廣告詞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呢?臺灣高等法院84年上易字第2238號判決認為廣告詞均不得作為著作權標的。因廣告詞僅屬一種標語,而標語本身無任何著作內涵及表達方式,原創性過低而不成其為著作,著作權法第九條定有明文不予保護。又如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認為:廣告詞因不具最低創造力要件,且僅為單純事實之傳達,非著作權所保護之著作;因簡短之成語、標題、標語或短句,因不具最低創造力要件,僅為簡短之廣告用語或口號,字數甚少,無任何著作之內涵及表達方式,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四、結論

        商店名稱中簡短的字語,在著作權法中僅係一種標語,無任何著作內涵及表達方式,原創性過低而不成其為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因此,「鮮果」兩字僅為標語,台端將之用於菜單上,並不侵犯他人之著作權

     

    本所秉持專業與服務,對您的法律事件提供完整而專業之建議與訴訟及非訟之規劃。如有任何問題,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本們不僅是您可以倚靠的律師團隊,對於您的案件,自始至終都將以對待家人般的心情關切所有細節。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