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及強姦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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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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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年滿16歲,倘若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2、倘若沒有離家出走,一般而言不會構成和誘罪。
3、不過就您所述的行為,仍然構成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可處罰6~30萬罰鍰,並得公布您女友的姓名,建議您應該妥適與家人溝通,或是避免您的女友觸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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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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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已滿16歲,可能涉及的法條為:「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以被誘人之脫離家庭為要件,您的事實應該不構成。 您是自願發生性行為,對方不會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又您已滿16歲,對方也不會構成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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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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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性自主部分:要看你跟她發生行為時你的年紀是幾歲而定。若你與她性行為時年紀未滿十六歲,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會被判刑,但你們何時發生或行為只有你們那個知道,除非你背叛她,不然她要成立機會不大。有時候也不是背叛,就是四處跟別人炫耀留下紀錄的話也算,這個部分你對外發言要謹慎。如果成罪的話,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有判五月的前例。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7號。
三、如果她跟你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你未滿十四歲,那判得就會更重些。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台北地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決,是判十個月,這個案件有緩刑,應該是有與家長和解的關係。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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