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積欠卡債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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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0:1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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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可依動產或其他財產執行程序對股東的股票強制執行,應買人會成為股東。 若是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債權人可依其他財產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對股東出資額強制執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指定受讓人,應買人會成為股東,公司要配合修改章程。 其他股東的權益,法律上不會受影響,但若該股東股份占的比例較大,成為新股東之人會依股份發揮影響力。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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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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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公司時股東仍宜慎選。
二、公司的風險有很多種,一種是制度上的風險,因為制度設計不宜終至產生問題。有一種是人的風險,制度設計得宜,但因為人的因素摻雜其中導致公司損失。
三、若會理財何至於卡債?倘持有鉅額現金寧欠人錢不還則有何誠信?是以此人除非有其他的不得已一定要欠卡債的理由,否則其若非不會理財就是沒有誠信,是否要與其合作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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