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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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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08:19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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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依藥事法第22條第二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因此必須是藥商才可以販售藥品,您雖然可以買藥回臺灣,但不可超量也不可販賣,若您將超量的藥品帶回台灣販售給朋友之行為就會違反藥事法,依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

    2.  建議您向調查官說明您不知悉法律規定,並強調只是代買,從中並未獲取任何好處,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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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09:01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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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由調查局偵辦,則恐已涉及刑事案件,屆時可能也需到調查局後才能進一步知道涉案之程序,在調查局時即可以委任律師陪同維護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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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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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重點應該是您攜帶藥物之數量,建議您先釐清並做好相關紀錄及保留證據,且讓與哪些朋友的證據亦可交予調查員核對,避免被認定為販賣。又因為非屬輕微案件,建議委任律師於偵查時即釐清相關爭議。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