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之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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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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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當初你們有約定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經法院公證,對方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雙方係屬共有財產制,就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並註記「夫妻不再依民法1031-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或「放棄民法1031-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配偶就不可以再請求,但依您前述,只說明財產各自管理,並未有明確註記放棄請求權,在法律上前妻恐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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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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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主張於離婚協議書中以載明雙方財產各自處理,雙方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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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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