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離婚之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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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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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當初你們有約定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經法院公證,對方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雙方係屬共有財產制,就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並註記「夫妻不再依民法1031-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或「放棄民法1031-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配偶就不可以再請求,但依您前述,只說明財產各自管理,並未有明確註記放棄請求權,在法律上前妻恐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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