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產權地上物權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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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0 17: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3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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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先確定土地跟廠房有無租賃關係、地上權存在或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之情形,若有,廠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對於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要請求拆除恐有困難。 若無民法第425條之1之情形,廠房屬於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拆屋還地,此時依你們的關係適用法律會有所不同: 若土地是共有狀態,各自有應有部分1/2(持分),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全部廠房,並返還土地給共有人全體,不因你們有分管契約而受有影響。 若土地已經分割,各自為單獨所有狀態或原本就是兩塊不一樣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各自主張拆屋還地,無須得另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於拆除時會影響廠房結構,強制執行時民事執行處會要求提出補強計畫,避免廠房倒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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