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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

  •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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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19:1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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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問題如下:

    有一個案件經過偵查結不起訴處分,亦經過再議救濟被駁回,也過了聲請交付審判的期限,但發現新證據,如何援依刑事訴訟聲請重新調查或是起訴被告?

    是需要重新寫告訴狀跟地檢署提出告訴?還是跟最高檢察署聲請,如何聲請?寫哪種狀紙?

    以上請律師撥冗回答,感激之至!

  • 虛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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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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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可以再向原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但必須新證據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否則檢察官仍然不會起訴,只會行政簽結。建議先將新證據提供律師判斷有無再次提告之必要。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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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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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刑事已確定,所以要再重新請求偵查,當然會較困難,建議可以朝民事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