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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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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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可以再向原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但必須新證據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否則檢察官仍然不會起訴,只會行政簽結。建議先將新證據提供律師判斷有無再次提告之必要。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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