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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製作的刊物編輯名稱被更改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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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0:19 
  • 文章人氣:381
  • 個人積分:4
  • 您好,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我在今年7/6已離開前工作單位,前工作單位有一部份是製作刊物,因顧慮新同事無法獨立完成,故本期刊物仍是我執行編輯所有專欄後,一併送美編製作,一路從初次校正盯到完工,最後再請新同事送給印刷廠印製,孰料在印製過程中,新同事竟然在刊物中將執行編輯(我的名字),改成她的名字,我製作的刊物內居然完全沒有我的名字,我有跟她面對面談此事,她也承認是她自己改的(有錄音),請問整個事件該如何提出法律行動?感謝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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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0:53 
  • 文章人氣:138
  • 個人積分:14980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17條規:「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9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編輯著作仍然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障,擅自在編輯著作上將別人公開發表表示本名給刪除,用他人名義取代,已經侵犯著作人格權,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規定。 建議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果再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通常會要求被告與你和解,再撤回告訴及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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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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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以確定初稿確實是由您所製作,而對方未經您同意即使用並掛名,則此會涉及侵害著作權,若無法私下溝通和解,則您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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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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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既然您有錄音可證明對方未經過您同意即自行修改,則對方應已侵害您的著作權,您可提刑事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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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0 12:58 
  • 文章人氣:147
  • 個人積分:4
  • 回覆 Linda 的發言內容:感謝律師們的回覆,還有一個問題想問,關於這個部份,是可以要求精神賠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