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製作的刊物編輯名稱被更改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8 10:53
- 文章人氣:138
- 個人積分:14980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17條規:「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9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編輯著作仍然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障,擅自在編輯著作上將別人公開發表表示本名給刪除,用他人名義取代,已經侵犯著作人格權,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規定。 建議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果再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通常會要求被告與你和解,再撤回告訴及可。若對方不願意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