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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做個人買賣犯法?

  •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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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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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小人員只有三四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在上班時間做自己的事情,

    員工包含主管分享戲劇、聽音樂、上網、玩遊戲,一直都是這樣。

    但因為跟老闆有了細故,老闆拿出電腦內資訊說:在上班時間,

    我利用公司電腦美化個人照片,並且將照片po上網發文二手物品買賣,

    是一種利用上班時間兼差、接案的行為,因此要直接開除。

     

    請問法律真的有這樣規定嗎?謝謝。

  •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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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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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這有到"兼差"的地步?

    我用公司時間&電腦,上網做自己的事情(上網拍逛東西購物、發文賣自己的二手商品)
    工作守則中並沒有說不能在工作時間做自己的外務
    所謂限制兼差接案,應該是跟公司利益衝突或者有明顯占用到工時?(例如上班八小時,兩小時作外包)

    不知道修圖+貼二手商品買賣文有嚴重到可開除的境界?(雖然我覺得根本是老闆故意搞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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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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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縱使你有違反工作規則,也要達到情節重大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你所述情節還不到情節重大,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或請其給付資遣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