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算正當防衛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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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18: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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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判決:「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重點在於你是基於防衛之意思而反擊或是基於報復之意思而反擊,前者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後者則無法主張,但兩者在證明上會有困難。 你所述之情形似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雙方均會構成傷害罪,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可與配偶溝通讓雙方均撤回告訴,平息紛爭。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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