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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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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23:23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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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820條規定已改採多數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研討結果,你們採用多數決固然有效,但丁、戊可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以管理顯失公平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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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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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對未同意之共有人是無效的

    簡單來說承租人去使用是有極大風險

    其他共有提告的話

    他就必須搬走

    建議可以先分割之後再出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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