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嚇案件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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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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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罪條文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指的是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並且將惡害之意旨通知於被害人。您必須依照您所蒐集的相關證據,來判斷是否須委任律師,若您認為相關證據不夠明確,可以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加上恐嚇罪判刑差異大,小為拘役即可,重可判處徒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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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8 16:1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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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解釋您行為之合理性,並論述對方未生畏懼之可能,建議蒐集相關資料並與律師協商對策,以爭取不起訴處分。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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