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不動產處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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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1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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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聲請人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芝蘭段一小段12169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 號,含共有部分芝蘭段一小段…建號)。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二、也就是說,監護宣告後要處分不動產要經過法院同意才行。
三、關於輔助宣告,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理由摘要:「
惟因輔助宣告之意義乃因受輔助宣告人之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能力不足,而為重大之財產處理事項(例如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出租或終止租賃不動產等事項)之時,除受輔 助人個人為之,尚須輔佐人同意始得為之。而非由輔佐人即 可代替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之。自於其他生活上之事項,亦仍 須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親自為之,而非可由輔助人代替為之。
是以本件縱使相對人經本院為輔助之宣告,而選任聲請人為 輔助人,聲請人仍非可基於輔助人之身分代替相對人為請領 補助或代其為其他法律上權利之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1號
三之二、輔助宣告的部分,如果你聲請法院准許處分不動產的話會被駁回。我查了一個裁定摘要給你參考:
「 參以民法第1101條固有關於「受監
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 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之規定,然輔助人及有關 輔助之職務規定,並無準用前揭規定,觀諸民法第1113條之 1 第2 項即明。從而,本件受輔助宣告人果有處分其不動產 之需要,依法取得輔助人同意後,即可為處分行為,無需聲 請法院許可。本件聲請人以輔助人身分聲請本院准予處分受 輔助宣告人不動產,即有誤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也就是說,輔助宣告的話,要處分不動產,只要經過輔佐人同意,即可由受輔助人個人處分,並無經過法院之必要。
五、可一併聲請,我有幫你查到一個監護宣告的同時聲請准許處分不動產獲准的裁定,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82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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