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A與B承租物品,A將物品放置於公司供大家使用,但,A已離職,數個月後要將物品取回,公司相關人士也說可以預約時間取回,但,至公司時物品已不見,A與B有簽訂合約,故B提出了訴訟,爾後法院判決不起訴,那B還能行使什麼樣的權利呢???是只能再議?謝謝
你好:
若承租人遺失租賃物,會違反民法第432條保管義務及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可依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會構成侵害所有權,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B究竟是以何罪名提出告訴以及有何相關證據資料都未提及,因為再議有七天的期限,建議速洽律師討論分析。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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