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6年8月開始為期一年的租屋,從97年8月租約到期後至101年8月仍有持續租屋及付租金,但沒有再跟房東簽訂契約。當初契約上寫明"乙方(我)同意不將戶籍遷入租賃標的,且不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若違反上述約定,甲方增加之稅額,由乙方負擔。"想請問我102年如果執意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我想我是違約了,我是只須給付房東增加的稅額,還是要再另付違約金?再者,我要如何得知房東是否有因為我申報租賃支出而使他增加多少稅額呢?
1.還是要看契約約定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 就是以所增加稅額為準 2.你申報後 房東就自己會來跟你主張 他要跟你請求賠償或履約 當然由他提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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