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東不願負責任
-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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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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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1和屋主簽約租屋,
簽約前房東告知屋部份設施未完工,
原先溝通能否6/1等屋況都ok再簽約
但房東堅持需先簽約收押金及租金後才願意開始動工,預告於5/8完工。
遇工程延誤,直到5/15完工。
因擔心陌生人頻繁進出私人空間,所以我等到完工後才正式搬入,
當天入住晚上,發現桌椅有不明蟲蛀蝕痕跡,
告知房東儘快處理,因日後會自購新家俱,擔心蟲害擴散。
並要求是否能完整的檢查房屋後根除蟲害,
但房東只願搬除該桌椅,以示處理,
不願為日後發生於自購新家俱蟲害做負責,
此做法我覺得治標不治本,所以無法達成共識。
想請問該房東從一開始的屋況問題,不願完全整修好再交屋到現今蟲害問題,
有什麼法規能告知房東?或有何方法能解決?謝謝!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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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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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您的情況顯然房東並未交付合乎約定正常使用之房屋給您,因此房東有修繕之義務。又依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因此您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發函給房東,催告房東於期限內修繕,否則將終止租約。
如需協助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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