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後合約糾紛

- 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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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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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們好,目前我遇到一個法務上的問題敘述如下,本人在今年的年中離職,之後卻接到前公司的財務部門電話,告知我有合約未滿需要賠錢的事務,因此我就仔細核對這份限制型股票合約,下面我把當初所簽的合約大致內容列出,合約部份分為2份,A合約寫到本合約為期3年(102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股票分2次發放,既得數量:50%可在103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另外50%可在104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B合約又寫到雙方約定於乙方領取甲方發放之股票紅利後,應持續於甲方服務至104年12月31日,視為服務期滿。
但小弟本人的問題是在A合約已經明定自由處分日期,因此103年12月31日的50%股票數,不是就已經滿足合約需求屬於我自己的資產,但是前公司卻說違反B合約!,所以要求我以受領股票日的收盤價賠償給公司,然而我的疑問是在A合約多次出現股票受領與自由處分日期,因此是否可視為主約,而現在卻用B合約要求賠償,並且寄出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呢?煩請各位律師朋友們協助解答,謝謝您。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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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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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股票自發放日就已屬於您所有,A合約僅是限制您處分自己股票的時間。
2. 既然以領取股票分紅作為服務年限要求的補償,B合約就更具合理性,違反B合約的效果則應先依契約約定,通常是金錢賠償,此部分您並未敘述,若契約約定的違約效果不合理,則您仍有爭執空間。
3. 以上僅依您所述進行說明,但合約不能僅憑部分條款作字義解釋,否則很可能誤判,若有疑問宜攜帶完整合約找律師當面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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