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疑問
- Flor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3 20:38
- 文章人氣:436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您好
敝人於2015.11.06晚上發函告知公司離職予於十一月九日為正式離職日。在此公司服務16年六個月,依勞基法繼續工作三年以下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目前尚有8天特休假未休完,敝人打算於2015.11.25起就不再進公司,2015.11.25~2015.12.04抵特休假
請問:
1、 是否一定要於2015.12.08離職才合乎褮基法?已於2015.11.06告知離職信函
2、 已寫辭呈工作至2015.11.30止,公司尚未批准,也提出於2015.11.25~2015.12.04請特休假,一樣尚未批准,請問可否於2015.12.04提前離開
3、請問如果於2015.11.25,即使主管不簽名。我逕自不上班但未完成離職手續這樣日後會有法律糾紛嗎嗎?是否會被依曠職論? 勞基法是否有規定,填寫離職單,需由公司核准後才生效?
4、勞基法是否有規定需「辦妥一切離職移交手續後方得離職」之規定。
5、自新勞新制開始,公司即將薪水(底薪+全勤+伙食津貼+交通津貼) 分成每月一日發底薪,每月十日發全勤+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公司則以金額較少的底薪投保,如此一來是否有損害勞工權益?若有,需要什麼文件才可提告?
如上問題,請諸位律師不吝賜教,謝謝
Flora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4 14:50
- 文章人氣:111
- 個人積分:49680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離職的部份,倘若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有約定卻違反約定,沒有辦理交接造成公司受有損失,屆時可以要求您賠償。
2、特休的部份,依法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調排放,勞方無法片面決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建議還是要先釐清雙方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倘若都沒有規定的話,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離職。
4、對於您所述的狀況,有以少報多的問題,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