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欠債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8 19:48
- 文章人氣:106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可以在台灣訴訟。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也就是說,在台灣涉訟之後,是依台灣的法律來處理。
三、借款部分要證明借貸合意及借款之交付,一般來說借據上如果有寫「已收訖」或是類似字樣就可以了。我幫你摘要一個判決供你參考:「再查,被告復提出為原告形式所不爭之由債務人出具之借據、借款收據各乙件佐證,依上開書證文義,已明白記載借款已收訖無訛,準此,被告對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之舉證即已完足」。
四、如果舉證上有困難的話可以找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