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員工糾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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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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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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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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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員工跟公司之間是雇傭關係,而客戶跟公司之間可能是承攬關係,您所額外收取的費用如果是客戶公司之間承攬報酬的一部份,那您就不能侵佔為己用,除非是客戶另外跟您成立委任或承攬契約關係,否則所收取的費用還是要歸公司所有。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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