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員工糾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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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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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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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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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顧客這筆服務報酬給付對象若為公司,您未交予公司,有侵占之問題,惟若給付對公司,而為給您之小費,未交予公司,似無侵占之問題,故應就多出之金額,加以定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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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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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員工跟公司之間是雇傭關係,而客戶跟公司之間可能是承攬關係,您所額外收取的費用如果是客戶公司之間承攬報酬的一部份,那您就不能侵佔為己用,除非是客戶另外跟您成立委任或承攬契約關係,否則所收取的費用還是要歸公司所有。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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