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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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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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此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利,地政機關無法直接受理因「借名登記返還」移轉登記者,依您所述,確實有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擬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者,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提出借名登記的相關證據。
2. 您必須確認當初有無簽定借名登記契約,若僅有口頭約定,就必需提出有無證人在場見證,以及房屋相關費用均自您父親的帳戶轉帳支用,不動產所有權狀亦由您父親保管,以證明您父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
3.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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