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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糾紛

  • 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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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2 08:28 
  • 文章人氣:726
  • 個人積分:6
  • 您好,幫朋友來這邊詢問工作上的合約糾紛

    幾日前,朋友突然接到之前雇主打來的電話,說是之前有簽約,內容提到"不能在附近上班或是開店",要求朋友離開現在的公司。

    1. 朋友在職時未滿20歲,離職時也未滿20歲。

    2. 合約有簽名蓋章,但合約書僅雇主持有

    3. 在職時未有勞健保,每個月也都未領到基本工資,領薪時朋友也未拿到薪資單。

    想請問這樣朋友需要付哪些責任?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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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2 09:33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17530
  • 律師評價:19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依照我國刑法未成年人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需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否則簽訂契約之行為係屬「效力未定之行為」。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要旨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之行為,亦非得撤銷之行為,而係效力未定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後,不得主張其訂立之契約為無效,或表示撤銷而使其歸於無效。」因此如果勞工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並未簽名同意,雇主亦未能到法定代理人承認,您可以主張契約不生效力。(即為無效)。

    2.  即使因為未成年而非正職工作,雇主也必須依照勞基法,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且必須辦理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對於雇主違反勞基法可提出申訴。

    3.  因為勞工是否符合競業禁止之規定尚有爭議,必須憑藉工作內容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或損及原雇主權益,加上契約未能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於您朋友恐無實質約束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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