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棄繼承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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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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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您父親所積欠的醫療費用,僅屬他個人的債務,只要您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所積欠的醫療費用與您無關。
2. 若您直接使用父親留下的金錢作為醫療費用支付及喪葬費用支出,並未有挪為私用的行為,並不代表繼承之意思表示,只要您在時效內提出拋棄繼承,都是可以成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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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3 00:05 最後編輯日期:104-12-13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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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人拋棄繼承之後後悔的。
二、理由無他,因為沒查清楚被繼承人往生前有多少財產,等到拋棄繼承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原來有鉅額債權或鉅額財產,那當然是後悔莫及。
三、每一個拋棄繼承而後悔的從有民法規定到現在沒有一個成功過的,請三思呀。
四、當然律師也是見過被繼承人財產很多而繼承人寧可不要的,這個是很特殊的人…
五、拋棄繼承之前請去國稅局查一下你父親名下有那些財產,既然拋棄繼承是不能後悔的,在拋棄之前的調查就額外重要。
六、目前法律是強制限定繼承,如果不拋棄繼承的話是限定繼承,可以考慮利用這個制度。
七、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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