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地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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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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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承攬契約在當初締約時已約定承攬報酬,除非有情事變更或你追加工程之情形,否承攬人無權要求增加報酬,可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嚴正拒絕,並同時要求依約定完成工作。 若有約定完工期限,可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若未約定期限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儘速完成工作,若不完成再定相當期限發函催告解除契約。 以人頭擔任負責人,則以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提告。 解除契約還可以請求你轉向別間工程行、設計師締約完成工作之損害。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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