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問題
-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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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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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去年7月份的事,7月20搬進租屋處。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跟一個室友合租一戶一萬(兩房一廳一衛)平均每人是一個月繳$5000+管理費575,押金一萬,大概八九月的時候後悔要退租,因為室友帶她的一位同事回來住,但是我並不認識,所以我就說那可以請她負擔部分房租否則就不要每天住在這,但是另外一位室友不同意,說她有付水電費就好,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自己本身是因為認為不合理,家裡有不認識的人,可能亂進房間也沒有人知道,我也不知道房東知不知道她有帶人回來住,因為在不高興與室友又沒有共識下的情況搬走,搬走前要兩天要通知房東,但房東並未接電話,打了兩天皆未接電話,後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直到最近那個室友聯絡我說叫我負擔接下來的月租,可是我從八九月就沒有住在那裡了,也並未跟房東說押金的事,因為合約上並未寫違約金,照理說應該是只有押金拿不回來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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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合租的意思是指兩人都有簽約嗎?
2、房東可以要求終止租約、賠償,亦可以要求您繼續履約,並且給付租金,不論您是否仍居住於該處。
3、這樣的情形其實應該先跟房東說明(通常都會約定不可以帶別人回來居住),由房東去拘束對方,我方恣意搬離對於房東來說,我方的行為已經造成房東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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