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名土地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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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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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釐清是何人出租共有之土地。 若是第三人出租無權占有你們的土地出租牟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若冒用你們的名義出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民事上,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你們,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及出租之利益。 若是大伯出租土地牟利,則要釐清你母親使否有授權大伯管理共有土地或同意出租,否則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出租共有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若不符合條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再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大伯主張權利。 至於大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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