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無照駕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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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4 11: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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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申請初判表、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若受僱人有責任並造成對方損害,要對對方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規定:「(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必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才有辦法免責。但法院仍然可依第2項規定命僱用人賠償。賠償後再針對受僱人求償。 實務上若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舉免責幾乎不可能。 被害人可請訴受僱人與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僱人若逃逸或無財產,則會以強制執行方式全額向僱用人請求。 若對方有責任,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可先向原廠索取估價單或直接送修,再以估價單或維修單據為依據與對方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訴訟請求。 受僱人若無任何肇事責任,無法對其請求損害賠償,公司只能向對方請求。若受僱人有責任,僱用人可依勞動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受僱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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