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地上權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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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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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若已發生繼承,直接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登記,將地上權登記給弟弟即可。 若聲請監護宣告,則要依民法規定辦理。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讓與地上權要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且受讓人不得為監護人,並要聲請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依文義無法釐清為何要轉讓地上權給弟弟,目前無法判斷是否有利受監護人,若有利,要聲請法院許可,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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