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贈與離婚收回

- 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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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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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價值約570萬.公公匯款220萬給先生.(公公並用另一間房子貸款380萬.拿現金給先生買房避贈與稅)
2.與先生口頭協議離婚條件為房子.小孩(因為先生外遇).並被先生威脅不能告訴公婆.不然我房子跟小孩都拿不到(因為我沒有他外遇證據.且先生名下什麼都沒有).買房期間.我願原諒先生.當時房子已過戶2人名下.我要求先生將其1/2房子過戶我名下並寫自白書.先生將其房子1/2贈與我後反悔不寫自白並要求返還房子給公公.
3.先生台北受訓不給生活費.我帶著小孩搬回娘家住(因為上班無法一人照顧).原想將房子出租補貼生活.房子先生用行李占著.說房屋的租賃買賣需經過公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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