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離婚前之財產協議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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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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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想在離婚協議書之外,另外制定協議書,如果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效用。因我國認為結婚被視為永續經營之關係,只要內容涉及「有什?行為則可申請離婚」之內容則可能無效。因此建議直接在財產如何分配寫在離婚協議書上,若財產分配未按照您所期望,可以不同意簽訂。
2.此外,若雙方係共有財產制,且房子是在婚後才購買,依民法房子本來就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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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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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附條件離婚之契約或協議,在實務上被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機會很大。因此不建議您擬訂此契約條款,因此建議您僅針對該不動產的部份協議要均分即可,不要提及離婚之條件。
另外,夫妻離婚之後,除非之前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本有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倘系爭不動產是婚後財產的話,可計入夫妻財產分配中請求。另如事先有約定共同財產制,則系爭不動產本就屬共有,自可請求1/2。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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