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報遺失還是侵佔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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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5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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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既然您說是「朋友借她的名義來買車」,那麼所有權應該是「朋友」所有,「她」只是出借名義人,並非所有權人。既然「她」不是所有權人,就沒有資格報遺失。況且「她」明明知道始終是「朋友」在使用車子,怎麼有車子遺失的問題?沒搞清楚法律關係之前,最好別亂提告以免自陷於麻煩之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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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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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5 23:56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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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是借名登記契約,只是單純違反契約之民事糾紛,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稅手續,以免罰單、稅捐持續累積。墊付之罰鍰、稅捐可以請求借名人償還。 若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你還去報遺失,可能會有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問題。 若不是借名登記契約,則要先釐清是何種法律關係。 建議你朋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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