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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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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0:34 
  • 文章人氣:361
  • 個人積分:72
  • 五親生前跟他朋友住,過世時對方將他的證件、存款、權狀等都帶走,後來一直找我們子女說爸爸有幫一間宮廟捐獻冷氣冰箱鐵皮等的東西,錢爸爸還沒給,另外對方說爸爸有在農會有一筆定存是信徒們的錢只有一小部份是爸爸的,要求我們子女去提領給他們,我們覺得對方不可信任,打算辦理限定繼承

    1。但怎樣的借據法院認可有簽名蓋章就算嗎?(因為印章被他們拿去)

    2。限定繼承只要財產清冊就可以嗎?還是要清單有餘額呢?(存款也被拿走)

    3。爸爸名下有土地房子(就是蓋宮廟的)這部份可以不要繼承嗎?還是限定繼承一定會繼承到,不能選擇性繼承

    4。限定繼承需備哪些資料?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辦嗎?還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5。除了財產清冊上的財產外,有其他項目也歸類在財產範圍嗎?

    問題很多,先謝謝耐心看完跟回覆的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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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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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以先否認形式上、實質上的真實性,要求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筆跡鑑定。 限定繼承程序可以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採概括繼承、當然繼承制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你還是繼承人,若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還有剩餘,還是會繼承。 準備好相關資料可以郵寄之方式遞送至法院,但要繳納1000元聲請費,可購買郵政匯票,但建議自己跑一趟讓收狀人員蓋章比較保險。 法院有制式格式可以上網搜尋。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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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1: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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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原則上你父親往生的時候他的東西沒有經過繼承人同意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拿走。

    二、裡面比較麻煩的是印章被拿走部分。

    三、限定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陳報遺產之前先去國稅局調你父親的資料先。

    四、已知悉被繼承人有那些財產的話都應該要列入清冊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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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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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限定繼承,其實法院那邊都有固定的格式可供一般民眾索取,這個部分你可洽訴訟輔導科。

    二、如果有什麼欠缺的一般是可以補正的,法院會限期通知你們補正。

    三、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吧: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
         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
         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
           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
         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所以聲請的時候有一個就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的印鑑要相符。
    五、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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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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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建議閣下辦理限定繼承,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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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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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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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有可疑的債務應先否認,法院會依雙方所提證據來認定事實。 
    2.   遺產清冊應記明財產種類及價值。
    3.   繼承與否是全有或全無的差別,無從選擇。
    4.   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可郵寄。
    5.   所有遺產都應記載於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