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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費用賠償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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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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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簽訂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之契約,實與日常生活行為無關,故您簽署後系爭契約法律上為"效力未定",在經過承認前是不生效力的。

     

    2、且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包含勞工有接觸營業秘密、雇主有正當的營業利益以及給予勞工合理賠償等,若有違反契約均屬無效。

     

    3、依本案看來,您應無須賠償前店家任何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