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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車位問題

  •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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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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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本人最近標得一間法拍屋,所含車位屬於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登記該車位屬於前任屋主。後來同棟大樓鄰居告知前任屋主已將車位以讓渡的方式進行讓渡,因此不願將車位還給我,我可以告他侵佔嗎?或要怎麼做?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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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21:56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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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要與共用部分一併移轉法拍取得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就會隨同移轉,而前住戶依共用部分全體共有人同意訂定之分管契約也會由你繼受,你可以合法使用停車位。 雖然鄰居曾經向前住戶購買該停車位或購買使用權,但此部分屬於鄰居與前住戶之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你並非契約之相對人,依債之相對性無法對抗、拘束你,你既經拍賣取得所有權,若拍賣公告上有點交之記載,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聲請民事執行處辦理點交,解除鄰居之占有,並將停車位點交給你。 若拍賣公告記載未點交,則要提起返還停車訴訟。 若鄰居持續占有,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建議先請管委會協調,並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通知後若對方持續占有可能會有竊佔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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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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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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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公設部分劃為車位,應是以約定專用的方式,約定專用則需記載於規約才屬有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第23條第2項),所以您應先查詢規約的記載以確認您的權利,若對方的讓渡並未記載於規約,則不可以對您主張,對方只能去找原屋主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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