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

  • 機械熊貓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0:50 
  • 文章人氣:582
  • 個人積分:16
  • 律師您好:

    目前服務公司為10~20人規模,去年提出六月離職時將我升至廠長,今年二月份想離職去該行業的龍頭公司服務,目前服務的公司警告如果去龍頭公司則會使用競業條款控告我,而且要我離職前補齊研發日誌等相關文件,已確保我服務過程中研發的製程技術皆為公司所有。

    (註:1.目前服務的公司技術為該業界最先進製程技術

           2.保密協定為還是研究生產學合作時簽定的,進公司後並無重簽)

    問題一:我該補齊研發日誌嗎?

    問題二:我如果去龍頭公司真的會受限競業條款嗎?

    已上煩惱煩請協助解答,十分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05 
  • 文章人氣:139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確實辦理好交接是勞工應負之忠實義務,雇主要求你補足原本就該製作之研發日誌並無問題。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你所述之資訊目前來不夠充分,但若違反上開要件,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契約應該會簽署保密條款,若違反保密約定,可能會有違反營業秘密保密條款之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15 
  • 文章人氣:121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如果該職務內容有要求記載研發日誌而您未按要求履行,則有補齊的義務。
    2.   請先詳細檢視競業條款內容,看是否滿足勞基法第9-1條要求,例如針對不競業所造成的損失若未有合理的補償,則您可主張不受競業條款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機械熊貓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17 
  • 文章人氣:123
  • 個人積分:16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確實辦理好交接是勞工應負之忠實義務,雇主要求你補足原本就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為公司規模小,所以無論有無升職為主管,該公司主要研發內容皆只有我在執行,這樣一來我無論如何都無法逃過競業條款的束縛嗎?有其他方式或角度解釋可以避開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53 
  • 文章人氣:128
  • 個人積分:11109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有無簽訂勞動契約,該契約內有無約定競業禁止條款,若有,則有無違約金之約定,此些均是應先釐清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機械熊貓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04 11:12 
  • 文章人氣:124
  • 個人積分:16
  • 目前公司釋出善意,提出我到同業就職只要不洩漏相關營業秘密,即不會對我提告,我有以下相關問題想請教:

    1.原公司老闆致電我在面試的同業公司,強調我有競業條款如錄取我會有法律爭訟問題,這部分原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原則?

    2.因原公司同意我去同業就職,如就職後原公司是否還可以對我提出競業條款或營業秘密等相關爭訟?

    3.如提出相關爭訟迫使我離開同業公司,我是否還可以爭取相關補償金呢?因為原公司對這一塊不肯做出表態!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協助解答,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