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業條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05
- 文章人氣:139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確實辦理好交接是勞工應負之忠實義務,雇主要求你補足原本就該製作之研發日誌並無問題。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你所述之資訊目前來不夠充分,但若違反上開要件,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契約應該會簽署保密條款,若違反保密約定,可能會有違反營業秘密及保密條款之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1:15
- 文章人氣:121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如果該職務內容有要求記載研發日誌而您未按要求履行,則有補齊的義務。
2. 請先詳細檢視競業條款內容,看是否滿足勞基法第9-1條要求,例如針對不競業所造成的損失若未有合理的補償,則您可主張不受競業條款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6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