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車禍案件想請教各位
我方為腳踏車騎在斑馬線上,被從對向要左轉的汽車撞到(我腿部輕微挫傷,對方沒事)
初判表內容約為
我方:慢車未依規定行駛行人穿越道
對方: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
當時路口並無監視器,但我手機摔出去後一直當機,
想跟對方求償我手機(維修)及醫藥費、腳踏車維修。
對方保險公司今與我聯絡,說分析後我方才是肇事主因讓我有點驚訝,
大約意思是為我為肇事主因,手機沒有當場拍到是因車禍而損壞,無法賠償,
預計是沒辦法和解成功。
我想請問,保險公司所述的”分析”是有具效力的嗎?此案件我真的是肇事主因嗎?
雖然我只是輕微受傷但當事人都沒有與我聯繫僅透過保險公司感覺很差,
若我因此提告過失傷害,再提起民事訴訟,對方會有什麼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