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人和互毆如何界定?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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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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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大衛 的發言內容:
你好,打傷人和互毆如何界定?挑釁又如何界定?
按最高法院92台上3039號判決要旨表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依您情形,對方係認為你有挑唆防衛情況,即你初始即基於傷害目的製造防衛情狀,再行防衛行為,實務認為此時構成防衛權濫用,無法阻卻違法,至於您有無構成挑唆防衛還要從當時客觀情況綜合觀察,另外互毆依上開見解亦不得主張防衛權,以你所述,你說 有種出外單挑 這句說詞對你較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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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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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謂正當防衛,係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基於防衛之意思,而所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至彼此互毆,倘一方初即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即非不得以正當防衛論,此與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而對於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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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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