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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傷人和互毆如何界定?

  • 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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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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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打傷人和互毆如何界定?挑釁又如何界定?

    對方先在工作場所三字經公然侮辱我.我離開時對他講不要在工作場所公然侮辱我,有本事公司外面單挑,他就拉住我的手不讓我走,雙方產生了肢體上的拉址,他把我壓倒在地上一手勾住我脖子一手拳頭猛擊左耳上方頭臚腦震盪,我受傷起來他又恐嚇要咯人來等字眼,我該怎麼辦?

    他對外宣稱我先挑釁他才動手,是互毆而非他打人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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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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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大衛 的發言內容:

    你好,打傷人和互毆如何界定?挑釁又如何界定?

    對方先在工作場所三字經公然侮辱我 ... (恕刪)

    按最高法院92台上3039號判決要旨表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依您情形,對方係認為你有挑唆防衛情況,即你初始即基於傷害目的製造防衛情狀,再行防衛行為,實務認為此時構成防衛權濫用,無法阻卻違法,至於您有無構成挑唆防衛還要從當時客觀情況綜合觀察,另外互毆依上開見解亦不得主張防衛權,以你所述,你說 有種出外單挑 這句說詞對你較為不利。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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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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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挑釁這個行為不能成為對方出手傷人之合法理由,是以本案僅有對方故意傷害之罪名,沒有互毆的問題。

     

    2、您可提起刑事傷害罪之告訴,待案件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須有報案、證人驗傷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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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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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除了告他意圖傷害罪,還可以告他什麼罪,他在工作場所公開三字經問候我,打傷我後又威脅我要烙人來,事後又到處跟人說我挑釁他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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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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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所謂正當防衛,係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基於防衛之意思,而所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至彼此互毆,倘一方初即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即非不得以正當防衛論,此與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而對於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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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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