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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親屬撫養責任歸屬

  • 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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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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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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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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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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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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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09: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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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