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公共危險罪(累犯的定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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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第一次酒駕行為如未遭起訴判刑,則第二次酒駕行為就不屬於一般刑法定義累犯之範疇,但法官仍會考量您已非第一次酒駕而以其他條文加重刑期。
2、在行政罰下您的行為仍屬於五年內二次酒駕之累犯,會被處以吊銷各級駕照之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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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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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前一次酒駕沒有被法院論罪科刑,自然就不會有累犯的問題。
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您如果確實有在五年內犯第二次者,就會依前開規定罰鍰及吊銷駕照,如果要再行考取的話,依據第67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三年內是不能再考取駕照的。
3. 如果法院判決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不須要再繳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鍰,但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規定,則必須補足差額。
4. 如果罪證明確,檢察官可能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此的話即不會開庭,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即可;但若以通常程序起訴的話,案件移交於法院,則至少會再開一次庭。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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