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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

  • 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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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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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過世後,把錢轉走,說互頭沒錢,這樣根本沒有平分)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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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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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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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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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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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公證遺囑

    效力基本上是無法撼動的

    建議要檢視特留份有無遭侵害

    以及死亡當下的財產有無遭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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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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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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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