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8日收到一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應到處所員林中山路2段240號
我看這張是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發的文
而且本人也未有任何糾紛或其他
想請問?
您好:
建議直接就證人通知書上面的電話,直接打電話過去詢問是否牽扯到甚麼案件,依您所述,若只是證人,不一定是與其他人有糾紛,而是某部分事情向您確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可以先就通知單上之分機,致電詢問。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也有可能書記官部會為任何之透漏。
您好,可以先就通知單上之分機,致電詢問。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也有可能書記官不會為任何之透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應只是證人出庭應訊,應不會轉列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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