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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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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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取得依該條規定數額之財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可分配予繼承人的遺產。 關於遺產的分配,依民法地1138條之規定,往生者的配偶及兒子均可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兩人平均分配遺產,請注意配偶除了依前1.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外,還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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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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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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