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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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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17:55 
  • 文章人氣:144
  • 個人積分:2958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本案情形,應由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往生者婚後財產的一半,剩餘的部分,由配偶與兒子各分得1/2。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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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18:56 
  • 文章人氣:172
  • 個人積分:52406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人的父母是第二順位,所以除非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新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或是有遺囑,否則無法繼承

    2、各繼承人間倘若可以協議,可以協議分割,否則就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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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0:26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取得依該條規定數額之財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可分配繼承人的遺產。 關於遺產分配,依民法地1138條之規定,往生者的配偶及兒子均可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兩人平均分配遺產,請注意配偶除了依前1.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外,還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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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0:48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104496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就繼承部分,兒子與配偶之應繼份各為二分之一。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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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1:32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11109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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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1:35 
  • 文章人氣:148
  • 個人積分:110362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應繼份為配偶與兒子個二分之一。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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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9:32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1 19:38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82
  • 第一方案:

    如果配偶向法院提告請求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以先取得一半,剩餘一半在由二位第一順位繼承均分

    -------------------------------------------------------------------------------------

    第二方案:

    一般是由二位第一順位繼承均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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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25 23:21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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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由配偶及兒子二人繼承,遺產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