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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要資遣後又無預警調職是否合法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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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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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是一家傳統產業,公司集團規模很大,並國外也有設廠,現在我們有四位同仁在今年1月中旬從上海調回台灣公司分廠,一個在現場製造,一個在業務單位,兩個在設計單位。

    3/29收到人事單位主管通知,表示將四位上海回來的同仁資遣,理由是公司公司虧損縮編,所以要資遣,因其中兩位同仁當時請假在上海,所以只兩位同仁有跟人事主管面談並收到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求4/15生效,當下兩位同仁都表示要考慮才能回復,但都有跟人事討論過資遣條件,而這次的資遣是總公司直接下命令給分廠人事,所以當事人的直屬主管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隔天(3/30),兩位被通知到並跟人事主管面談過的同仁找工會討論,並表示同意資遣,但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則必須包含海外公司的薪水跟台灣的津貼(因為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有含海外公司的三個月工資),當事人也透過工會向人事主管表達他們的主張,人事主管表示要跟總公司的主管報告過才能確認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

    但之後就開始拖延說總公司尚未回覆,當事人也打了幾通電話要求人事盡快確認,但都未得到答案。

    期間還無預告的將在業務單位跟設計單位的同仁調離原單位到現場單位去,而其單位主管都不知情,4/7收到調令,調令中生效日是3/30,請未跟相關人事先做溝通,完全是先斬後奏處理。

    而另外兩位在上海的同仁其中一位4/8回廠後跟人事主管面談,他也願意被資遣,條件跟前兩位同仁一致,但這時候人事主管表示他們有呈文給總公司總經理確認是以1. 協議資遣 2. 調離單位 3. 留任原單位哪種方式處理?但尚未獲得確認回覆。

    當事人質疑公司前後矛盾,表示之前竟然總公司已經要求人事通知當事人資遣事宜,當事人都已經同意被資遣, 而且當中三位當事人都已被無預告的調職,怎麼還要呈文請示?

    於是當事人認為是公司不願支付資遣費,故意用調職到現場的手段逼迫同仁自行離職

    截至今日,總公司仍未確認結果,但當事人認為協議資遣的希望不大。

    針對公司先通知資遣,當事人也表示同意了,後若公司又改變心意以調職方式處理,公司的作法是否恰當及有無違法的情形發生?

    現在當事人對於公司的處理表示失望,他們認為既然公司已先通知資遣,現在又改變心意,而且未通過溝通就擅自調離原單位,認為公司是充滿惡意的對付他們,他們希望公司能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若結果是不符合期望是否能申訴公司呢?

    未事先跟當事人告知或溝通就調職是否算不當調職呢?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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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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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2、將員工依公司需求與安排予以調職係公司之權利,然調職必須符合: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所能勝任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必須提供必要協助等原則。

     

    3、是以,若您能證明公司調職係為逼退員工,並舉證系爭調職行為違反正當性、必要性及勞動契約,則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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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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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 (恕刪)

     請問律師

    如何舉證公司的不當性或是說那些屬於不當性,是否可以舉例?

    另外當事人原本在上海有擔任過主管,調回台灣已被剝除主管津貼,現在算是文職調到現場當一般工人,是否可算是不當或是不適合呢?

    而且未事先溝通或知會就調離原單位,不算不當調職嗎? 我看過類似案例判公司不當調職。

    另外申訴事先找勞工局還是直接找律師較為爭取到好的結果?

    謝謝 請指教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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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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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質是否合理。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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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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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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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 ... (恕刪)

     若我打算引用呂律師所以建議第一點中條款向法院申訴,是否應該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另外存證信函內容要怎麼寫才好?